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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国刑部廷尉衙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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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6-16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尊魏王令,领大魏廷尉之职,定不负圣恩!
此地掌管刑法狱讼,是各地上诉的最高司法机关。
接受臣民上诉,审理后报批丞相。
      [face=宋体]公升明,廉生威![/face]
一楼:大魏臣民上诉纪录
二楼:上诉审批纪录
三楼:经丞相/御史中丞审批结果记录
四楼:刑罚实施纪录

请大家谨慎执行自己的上诉权利!本官定当秉公处理!

      [face=隶书] 慎      独[/face]



惩罚政策:暂定四条严重处罚(经丞相审批)
   1.在我大魏议事厅恶意灌水,屡教不改者,处以扣10分,降低威望3点,100元处罚!
   2.在蜀国、吴国或使馆内,发表不正当言论,有损国家形象,破坏三国之间交往者,处 以扣10分,降低威望3点,100元处罚!
   3.发表不正当帖子,破坏祖国和平,恶意滋事,有损我国形象者,驱逐出境,永不录用!
   4.对于官员,无故15日不在议事厅发表言论,参加政务者,处以降低威望1点,100元处罚!如超过一月者,将贬、黜其职务,处以降低威望3点,1000元处罚!盖职位另行指派!
   
    如有人发现有人违反规定,尽可向廷尉衙门汇报,我当秉公执法!






[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6-19 23:50:57编辑过]

发表于 2004-6-16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大魏臣民上诉纪录:
001:在吴驻魏大使馆内,本国新人南方人辱骂吴王。(岑平,随雨而安上诉)


[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6-27 20:07:46编辑过]

发表于 2004-6-16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上诉审批纪录:
名唤南方人恶意于吴国使馆滋事,挑拨两国关系,今已查明,按大魏暂定宪法第二条在蜀国、吴国或使馆内,发表不正当言论,有损国家形象,破坏三国之间交往者,今已自动退出国籍,不予追究!   魏王令
[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6-28 21:20:58编辑过]

发表于 2004-6-16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经丞相/御史中丞审批结果记录:
  1.暂定四条严重处分
[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6-17 13:59:48编辑过]

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6-18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刑罚实施纪录:
1.尊魏王令:轩辕显华恃功自傲,嘲讽我王,屡教不改!且有不轨之心,有损大魏颜面。魏王有令,处以我大魏第一极刑——撤去轩辕显华一切职位,没收其一切荣誉!逐出魏国、永不复用!内容如下:
http://www.a3guo.com/bbs/dispbbsvip.asp?boardID=64&ID=16260

2.尊魏王令:我大魏现任丞相——杨主簿,以我大魏丞相身份而与他人作市井之争,且有御下不严之责,实在有失我大魏国体,处罚如下文渊侯(三等侯爵)降为文渊伯(二等伯爵) 并罚奉三月!望国人引以为戒!内容如下:http://www.a3guo.com/bbs/dispbbsvip.asp?boardID=64&ID=16546

3.名唤南方人恶意于吴国使馆滋事,挑拨两国关系,今已查明,按大魏暂定宪法第二条在蜀国、吴国或使馆内,发表不正当言论,有损国家形象,破坏三国之间交往者,今已自动退出国籍,不予追究!
[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6-28 21:21:32编辑过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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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6-20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大魏刑部衙门急需廷尉校尉一名,负责帮忙收集臣民对新法的制定意见,增添新的有效条令,官称为:大理正,从四品,已交丞相审批通过,有意者,请再此报名申请!

另外,各位公民、大臣如对新律法的编制有什么意见、新的想法,即可在此跟帖,细细道来,对您的支持与帮助,我表示感谢!
[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6-20 20:31:11编辑过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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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iaoqiao 该用户已被删除
发表于 2004-6-24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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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6-24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以下是引用qiaoqiao在2004-6-24 19:02:28的发言:

这个职位暂定为廷尉司直。

准卿所奏,任命天龙王为廷尉司直,试用一月,协助廷尉大人处理事务!望好好表现!




臣必当鞠躬尽瘁, 死而后已.


[em46][em4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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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iaoqiao 该用户已被删除
发表于 2004-6-26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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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6-26 00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以下是引用qiaoqiao在2004-6-26 15:19:45的发言:
着廷尉府速将我国赏罚纪录完善。包括对丞相大人的处罚!


得令,臣有失职之罪,臣速速纪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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